有关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批准流程的信息
1999 年 8 月 26 日,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董事会对服务于 .com、.net 和 .org 域的所有注册商实施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该政策在 1999 年 12 月 1 日开始推广实施,并于 2000 年 1 月 3 日全面实施。
尽管该政策规定大多数域名争议将由法院解决,但仍需要行政性的争议解决程序,以便
快速、经济地解决由所谓“滥用注册”引起的争议。根据该政策,每个行政性争议解决
程序都将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批准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管理。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董事会99.84 号决议规定其员工可暂时批准部分临时服务提供商;较正式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委任程序将于 2000 年实施。
根据争议解决政策,希望暂时被批准为服务提供商的组织均应采取以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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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 (icann@icann.org) 以及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
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申请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12025 Waterfront Drive, Suite 300
Los Angeles, CA 90094-2536 USA
申请应该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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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申请人在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 (ADR) 服务方面的能力和背景的概述,包括申请人处理快速替代性争议解决 (ADR) 程序书面部分的跟踪记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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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议要包括在公开列表中的小组成员姓名和资历列表,以及申请人用来选择其列表中要包括的小组成员的筛选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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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议要对所列小组成员进行的域名争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UDRP) 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UDRP) 规则方面培训和教育方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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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不会阻止或妨碍任何所列小组成员对其他批准的提供商管理的域名争议行使小组成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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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议的补充规则(包括费用表)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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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议的内部运营程序的文件。如有要求,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将对此文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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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根据政策来实施其管理程序计划的建议时间表,包括对申请人管理能力的说明(以每个月启动的程序数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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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在启动期间或长期)所处理程序数量的要求限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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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提议如何管理程序的说明,包括其与各方、注册商、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及其他批准的提供商之间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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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计划如何公布对其所管理程序的小组决策的说明,以及将所有未公开的小组决策的副本提供给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的承诺。
一般来说,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会检查申请,以确定申请人是否能以有序、公平的方式在快速的全球网上环境下处理过程。特别重要的属性包括:
- 申请人应跟踪记录有效处理替代性争议解决 (ADR) 程序书面部分的情况。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会考虑适当审核行政合规性请求,并将可靠且保存良好的文档分发给各方和各小组,使其具备作为提供商的必要能力。如果在履行书面职责方面 未建立良好的跟踪记录,则必须提交可以正常发挥这些能力的详细计划。
- 申请人应该提出同意成为小组成员的非常合格的中立者列表。申请人的列表至少应包括二十人。我们非常希望申请人可以针对政策、统一规则、域名技术和适用于域名争议的基本法律原则对列出的中立者进行培训。因此,我们不鼓励推荐过多的中立者。申请人应该提交来自多个国家的小组成员列表,或者,如果申请人最初提交的是一个国家的列表,要提出计划将其列表扩展至多个国家。
- 申请人的补充规则和内部流程应该证明该申请人了解政策和统一规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