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地区域名
注:所有语种版本中,英文版为官方版本,其他语种版本仅供参考.
2017 年 6 月 13 日更新
《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协议》)规范 5 第 4 款要求注册管理运行机构留存某些二级国家和地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协议》还为注册管理运行机构提供指导,以实现国家和地区二级域名释放的批准。
根据《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政府咨询委员会 (Governmental Advisory Committee, GAC) 于 2015 年 2 月发布的《新加坡公报 (Singapore Communiqué)》 [PDF, 113 Kb]、和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发布的 ICANN 决议,注册管理运行机构:
- 必须继续保留《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确认的二级域名和以下国家和地区留存域名清单中列出的域名。
-
仅在以下情况下可批准释放一个国家或地区二级域名:
- 该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已于适用政府达成协议释放某一个国家或地区域名,或
- GAC 数据库根据数据库中的说明,显示一个国家或地区"放弃释放国家或地区域名的授权权利"。
如需其他详细信息,请参见下文中的指南。
国家和地区留存域名
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规范 5 第 4 款中要求留存以下国际认可清单中列出的国家和地区域名(包括适用的国际化域名 (IDN) 变体)。以下链接仅供参考,且不作为对已认可清单进行的调整。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必须留存以下清单中列出的域名,并参考本网页中的说明来在二级域中释放任何国家或地区域名。
- ISO 3166-1 清单中列出的所有国家和地区名称的简写形式(英文版)及其更新版本,包括"欧盟 (European Union)"一词(ISO 3166-1 清单中特别留存名称),以及对该词在 1999 年 8 月发布的保护范围延伸文件,确保该条款适用于任何需要代表"欧盟"一词的申请。http://www.iso.org/iso/iso-3166-1_decoding_table.html; https://www.iso.org/obp/ui/
- 《联合国地理名称专家组》、《地理名称标准化技术参考手册》、《世界国家和地区名称》第 III 部分:http://unstats.un.org/unsd/geoinfo/UNGEGN/docs/pubs/UNGEGN tech ref manual_m87_combined.pdf[PDF, 3.5 MB]
- 联合国地理名称标准化大会上"国家名称工作组"编制的联合国成员国清单(配 6 种官方语言版本):WG Country Names Document.pdfhttp://unstats.un.org/unsd/geoinfo/UNGEGN/docs/10th-uncsgn-docs/econf/E_CONF.101_25_UNGEGN [PDF, 925 KB]
国家和地区域名释放指南
《新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规范 5 第 4 款中提供两种方式使得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可以在二级域中释放国家和地区域名。一旦这两种方案得到批准,则 ICANN 无需再次考量,且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将获得授权释放和激活相应的国家和地区域名。这两种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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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适用政府达成协议"。
在这个方式下,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如果能够与适用政府达成协议,则可释放这一具体国家或地区的域名。为了协调政府通知行为,政府咨询委员会 (GAC) 在 2015 年 2 月发布的《新加坡公报》 [PDF, 113 KB]中向 ICANN 董事会提出建议,ICANN 应与 GAC 展开合作编制一个公共数据库。GAC 已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编制了该数据库。
GAC 数据库告知社群某一 GAC 成员 (1) "是否针对所有申请需要获取通知,"(2) "不需要获取任何通知,"(3) "针对品牌 TLD 不需要获取通知"或 (4) "并未表明立场。"请注意:《新加坡公报》中提出的 GAC 建议还指出:"若一国政府未表明立场不等同于默认。"
ICANN 鼓励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持续核对这份不断更新的 GAC 数据库。ICANN 组织将定期与 GAC 进行交涉,对 GAC 数据库进行必要改进,记录二级域中已获释放批准的国家和地区名称;并提醒 GAC 成员在 GAC 数据库中更新或提供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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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释放的名称需要"经过 GAC 的审核和 ICANN 批准"。
ICANN 董事会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发布的决议对这些指南进行了更新。
ICANN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8 日发布的决议确定,只有在GAC 数据库中表明相关政府表示批准后,ICANN 才有权批准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在二级域中释放该国家和地区域名。在注册管理运行机构与相关政府达成协议期间,或该政府在 GAC 数据库中表示批准前,该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必须继续留存该国家或地区的域名。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向 ICANN 提交申请,请求释放留存的国家和地区域名时,必须使用上述流程,无需另行提交注册管理机构服务评估政策 (RSEP) 请求。
针对 2017 年 5 月 18 日前提交的 RSEP 申请而拟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修订案:若在董事会发表决议前,注册管理运行机构通过 RSEP 提交了一份请求释放国家和地区域名的申请,而该 RSEP 最终被写入了拟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修订中时,根据董事会决议的指示,ICANN 将直接向该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发放通知,按照决议内容处理这些申请。